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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28

Ce0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Tanac Automation Co., Ltd.
(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 1,66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5 月 1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以及锁定期满后股
份减持的承诺
(一)本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
藤野康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且在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票数量占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
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
守上述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履行。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
价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股份的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
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按
以下方式进行: 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
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持有公司的股票
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减持
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本
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
司所有。
(二)本公司股东北京建信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京华永业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众越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
安元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三)本公司董事徐耀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詹劲松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在股份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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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本公司监事汪月忠、叶翎、贺晶就其所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
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在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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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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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提示给予充分关注, 并仔细阅读本招
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
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
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6个
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
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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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持有
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
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
让所持股份;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若违反本人所作出的股票减持的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股东北京建信、浙江优创、京华永业、上海众越旺、西安元鼎承
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董事徐耀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詹劲松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承诺如下:
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