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4-044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及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 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伦晶体”)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近日与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公司股份合计14,04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其中,控股股东新疆惠伦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9,79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66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董事韩巧云女士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董事邢越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4.91%的股权(其中新疆惠伦持股比例为 10.87%,赵积清先生持股比例为 4.0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通知,获悉其与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公司股份合计14,04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其中,控股股东新疆惠伦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9,79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66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董事韩巧云女士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董事邢越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8.42 元/股,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的 81.12%,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1,821.93 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受让方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占总股 数量(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 40,327,380 14.36% -9,791,300 3.49% 30,536,080 10.87%
企业(有限合伙)
赵积清 15,000,000 5.34% -3,669,000 1.31% 11,331,000 4.04%
韩巧云 1,161,800 0.41% -290,000 0.10% 871,800 0.31%
邢越 1,161,800 0.41% -290,000 0.10% 871,800 0.31%
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 - 0.00% 14,040,300 5.00% 14,040,300 5.00%
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
名称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555582526T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积清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4-112 室
成立日期 2010 年 05 月 14 日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经营范围 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0 年 05 月 14 日至 2030 年 05 月 13 日
2、转让方 2
姓名 赵积清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502041952********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 68 号
3、转让方 3
姓名 韩巧云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502031964********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 68 号
4、转让方 4
姓名 邢越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501021972********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 68 号
其中,转让方 1(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转让方 2(赵
积清)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LX777
基金管理人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252332Y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韩忠建
管理人成立日期 2015 年 06 月 01 日
管理人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 402 号楼 5 层 603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管理人经营范围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5 年 06 月 01 日至 2035 年 05 月 31 日
受让方与转让方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转让方):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 2(转让方):赵积清
甲方 3(转让方):韩巧云
甲方 4(转让方):邢越
乙方(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标的股票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将惠伦晶
体股份 14,040,300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乙方,占惠伦晶体股本总
数的 5.00%。其中,甲方 1 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 9,791,300 股;甲
方 2 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 3,669,000 股;甲方 3 向乙方转让所持有
的惠伦晶体股份 290,000 股;甲方 4 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 290,000
股。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基准价的 81.12%计算,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 8.42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18,219,326.00 元(大写:壹亿
壹仟捌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贰拾陆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标的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票转让合规性确认,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5、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四、新疆惠伦所做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我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我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我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