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1-9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0 年 6 月 30 日,惠伦晶体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惠伦晶体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
3、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8)
4、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
同意向除李宗杰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其他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向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50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5、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宗杰现时距上次卖出公司股票时间已满6 个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李宗杰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销售处长金炫秀和朴商洙(韩国籍员工)自愿放弃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各占其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100%,各占其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0%),金炫秀和朴商洙已获授予尚未归属的共80,00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过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内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如有激励对象离职,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未归属的股份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此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此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一个归属
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 2 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80,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六、律师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系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