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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4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WinnerTechnologyCo.,Ltd.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YALING、蔡建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年10月公司增资时其新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顺、邹建发、丁然、薛巍、李龙生承诺:除履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PANYALING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唐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建辉、丁然、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PANYALING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在满足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丁然、PANYALING、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1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价稳定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
    在公司回购实施完毕但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目的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持股5%以上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时,由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且:1)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此项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完毕但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目的时,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50%。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项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同时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股价稳定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约束措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若应采取而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若应采取而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其薪酬,累计停发的薪酬不超过其年度薪酬的5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本人承诺将完全履行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义务,包括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约束措施。若公司调整股价稳定预案,本人将严格履行调整后的股价稳定预案中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义务。
五、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建辉、丁然、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PANYALING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若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事项,首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