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9-146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
截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关于该次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
生的集中竞价减持部分已减持完毕,大宗交易减持部分已到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共减持 11,368,979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1%。
2、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出
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6,418,986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2,837,972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 8,862,137 股公司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06%。
一、股东前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前次减持计划实施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计划自该公
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6,418,986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2,837,972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杨云春先生该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股份的意向受让方为北京新动力优质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1),截至该公告披露日,该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81%。
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截至该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651,5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62%。
(二)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 减持占总股本
(元/股) 的比例(%)
集中竞价 2019 年 9 月 20 日 16.55 308,500 0.0481
集中竞价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4.11 999,979 0.1558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1 日 14.10 926,100 0.1443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5 日 14.26 1,297,000 0.2021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6 日 14.01 620,000 0.0966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8 日 14.37 1,000,000 0.1558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3.65 900,000 0.1402
杨云春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3.59 300,000 0.0467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4.70 300,000 0.0467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4.90 300,000 0.0467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30 300,000 0.0467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21 日 15.03 700,000 0.1091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5.03 2,267,400 0.3532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4.80 600,000 0.0935
大宗交易 2019 年 11 月 25 日 14.09 550,000 0.0857
合计 - - - 11,368,979 1.7711
注:上表中,杨云春先生 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 方均为北京新动力优 质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所控制的子公司。
2、股东该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该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该次减持后持有股 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92,878,877 45.6270 281,509,898 43.8558
杨云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8,921,077 10.7371 57,552,098 8.9659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3,957,800 34.8899 223,957,800 34.8899
注:上表中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包括了首发后限售股 17,194,569 股及高管锁定股206,763,231 股,除因质押原因外不存在冻结情形;未质押的股份中不存在限售和冻结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杨云春先生该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及实施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杨云春先生该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实施情况与前期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杨云春先生的该次减持计划,集中竞价减持部分已减持完毕,大宗交易减持部分已到期,该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杨云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该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东本次减持计划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杨云春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云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1,509,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558%,其中已质押股份249,031,68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8.4629%,占公司总股本的38.796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偿还个人质押债务。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股份。
3、减持期间:(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即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窗口期不减持),即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4、拟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6,418,986 股
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2,837,972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 8,862,137 股公司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06%。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8,862,137 股不计算在内)。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杨云春先生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