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河药辅 股票代码:300452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SunherePharmaceuticalExcipientsCo.,Ltd.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尹正龙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并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20%,该减持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作相应调整)的1.3倍,且第一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0%,所持剩余股份可在第二年内减持。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本公司董事并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刘涛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堂东、潘立生、余伟、宋道才、胡浩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低于发行价,该减持承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公司股东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回购或购回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孰高确定(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数量作相应调整)。若回购或购回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申报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和实施频次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单一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且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首次出现时启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但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触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二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该项选择:
(1)因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等原因,致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时;
(2)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一年度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为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及现金分红(若有)之和的5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