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OJOElectricCo.,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双杰电气”)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股东赵志兴、赵志浩、袁学恩、陆金学、许专、周宜平、张党会、魏杰、李涛、张志刚、刘中锴、刘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华仁创业、武汉昀康、景泰同方、德同长通、分水科技、和发通、北京汇璟、红波科技、天誉合、百汇城、颐和投资、洛子峰、中宏信、天南科技、若禹咨询、赛亿欧、兆牌投资、志鸿远、鸿瑞安、风搏投资、鹏泰行、众杰伟业、赵连华、姜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宏、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张党会、刘中锴、刘颖、金俊琪、李旭晗、李涛、张志刚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赵志宏及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李涛、张志刚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0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宏的兄长赵志兴、赵志浩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志宏的承诺执行。
公司总经理袁学恩的妻子周宜平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袁学恩的承诺执行。
二、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及袁学恩妻子周宜平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并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40%,且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20%(税后),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实施方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双杰电气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双杰电气达到最大回购股票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五)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