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经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所持有的宁波新世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达”)100%的股权和子公司宁波鲍斯东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鲍斯东方”)所持有的宁波亚仕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仕特”)15%的股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首次挂牌,其中,新世达 100%的股权的挂牌底价为 24,356.03 万
元,亚仕特 15%的股权的挂牌底价为 1,516.42 万元,首次挂牌公告期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及子公司鲍斯东方收到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小结》,在前述挂牌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鉴于在首次信息发布期内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授权,经公司研究决定,调整股权转让挂牌底价并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再次挂牌,其中,公司所持有的新世达 100%股权的挂牌底价调整为 18,267.02 万元,子公司鲍斯东方所持有的亚仕特 15%股权的挂牌
底价调整为 1,137.32 万元。第二次挂牌公告期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及子公司鲍斯东方收到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
具的《挂牌小结》,在前述挂牌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鉴于在前两次信息发布期内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新世达 100%的股权和子
公司鲍斯东方所持有亚仕特 15%的股权通过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第三次公开挂牌转让。其中,公司所持有的新世达 100%的股权挂牌底价调整为 14,613.62 万元,子公司鲍斯东方所持有的亚仕特 15%股权的挂牌底价调整为 909.85 万元。第三
次挂牌公告期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及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7、2022-040、2022-041、2022-043)。
二、进展情况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鲍斯东方收到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
《成交确认书》,截至第三次挂牌公示期满,公司及子公司鲍斯东方各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1 个,意向受让方宁波甬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欣机械”)与周善江确认以挂牌价格受让上述股权。同日,公司与甬欣机械、子公司鲍斯东方与周善江分别签署了《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新世达 100%股权的交易对方
企业名称:宁波甬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C1CB8W85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厉建华
成立日期:2022 年 11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2022 年 11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义门路 15 号 1-2 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厉建华持有甬欣机械 50%的股权,朱青玲持有甬欣机械 50%的股
权。厉建华现任新世达经理,朱青玲为厉建华配偶。
甬欣机械及其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经查询,甬欣机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亚仕特 15%股权的交易对方
姓名:周善江
身份证号:3302241967******14
住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西锦村 251 号
周善江现任亚仕特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周善江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
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经查询,周善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新世达 100%股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定义与释义
1.1 转让方,是指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
人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宁波甬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名
称),即乙方;
2、转让标的
2.1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的100%股权,拟将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
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3、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宁波新世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是合法存续的、
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 100%股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4、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4.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交易或定向交易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陆佰壹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46,136,200.00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4.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0%,即人民币
【43,840,860.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乙方已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是指已经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后的保证金)可抵扣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计算公式: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价款×30%-保证金(该保证金是指已经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后的保证金);
第二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0%,即人民币【43,840,860.00】元,乙方应在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汇入甲方账户;
第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40%,即人民币【58,454,480.00】元,乙方应在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汇入甲方账户。
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另附担保合同)。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解除该部分的股权质押;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解除该部分的股权质押。
5、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5.1 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
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5.2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将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股权
转让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5.3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后【20】日内,
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标的企业的工商变更。
6、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6.1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
双方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44.09】万元。
7、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0.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0.5%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7.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0.5%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7.5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8.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本中心备案。
9、合同的生效
9.1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
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二)亚仕特 15%股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定义与释义
1.1 转让方,是指 宁波鲍斯东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周善江 (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名称),即乙方;
2.1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的 15 %股权,拟将标的企业 15 %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
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3、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宁波亚仕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合法存续
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 15%股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