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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4-22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BaoSiEnergyEquipmentCo.,Ltd.
                 (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鲍斯股份”)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鲍斯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金岳及其配偶周利娜共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鲍斯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鲍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金岳之子陈立坤、外甥吴常洪作为公司股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永兴投资、南海药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军、周齐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遇除权除息,上述股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陈金岳、陈军、陈立坤、吴常洪、周齐良、范永海、夏波、贾安全另外承诺
    (1)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鲍斯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鲍斯集团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有关责任主体对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将依法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公司控股股东鲍斯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金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鲍斯集团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鲍斯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金岳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