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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1 深市 鲍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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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03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斯股份”、“发行人”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
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
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的相关规定
实施本次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询价及配售
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
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
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
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7,319.21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2,112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4月10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12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546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鲍斯股份”,股票代码为300441。该代码同
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为1,267.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44.8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
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
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
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海通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9日(T-4日)至2015年4月10
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
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
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海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
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
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
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260万股。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
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
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
售。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
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
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根
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参加本次新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
需提前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4月15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
者为:在2015年4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
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
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
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海通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
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3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
网址www.cnbaosi.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