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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44,737.6 万元。 44,471.3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2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71.3
3 44,737.6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5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6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7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8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款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任。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