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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个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GreatPowerEnergy&TechnologyCo.,ltd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西村段)9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24日
                                      1-1-1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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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信德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夏仁德、李刚、金铮、谢祖玲、徐彬、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持有本公司股票在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该等股份的比例不超过该等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股东李克文、薛其祥、谢黎东、黄赛先、许汉良、李发军、蔡建宜、熊思远、谢俊麟、薛建军、浙江如山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通过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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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夏信德、许汉良、李克文、李发军和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信德、李发军、鲁宏力、王立新、许汉良、蔡建宜、方向明及董事梁朝晖的配偶李克文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夏信德及其兄长夏仁德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如下:
    本人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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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李克文、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如山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如下: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②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③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公告。
    ④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全部股票。
    ⑤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⑥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触发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夏信德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其股价事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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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期间,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信德、鲁宏力、许汉良、梁朝晖、李发军、王立新承诺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