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发行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中原证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和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制造业(C)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8.91倍(截止2015年4月10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0.5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67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17,5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0.53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17,585.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35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5,230.1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不超过1,6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份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清水源”,申购代码为“300437”,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1,670万股A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0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股数为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10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62%),并综合考虑基本面、成长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场环境和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0.53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17.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4.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19.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为17,585.1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230.10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等相关情况于2015年4月3日(T-7日,周五)在《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
6、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5年4月15日(T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7、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及中止发行情形。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5年4月15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4月16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2015年4月17日(T+2日)在《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8、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且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参与网下配售。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提交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之(二)和附件一。剔除后初步询价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135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为135,000万股。
(2)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购价格等于本次发行价格10.53元/股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0.53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3)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申购时间9:30-15:00,缴款时间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37”。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5)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网下投资者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网下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7)2015年4月17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8)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