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董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李国平 叶理青 李国栋
陈 迎 黄伏虎 牛 妞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监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李援黎 饶昱红 林海峰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李国平 毛伟忠 李洪明
陈 迎 牛 妞 黄伏虎
于 舟 黄林川 曾炳祥
官建辉
目录
目录...... 6
释义......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7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30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3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7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广生堂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0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董事分项表
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
分项表决并一致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调整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董事分项表
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董事一致同意
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过程
1、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
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广生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4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 19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
的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6 号),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中信证券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 19 名发行对象认购资金
514,489,800.00 元。
2021 年 6 月 21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
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广生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6 月 22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7 号),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广生堂
向 19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777,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4,489,8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905,660.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584,139.6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777,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480,807,139.62 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8,777,00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20,072,992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6 月 8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27.40 元/股。其中: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40 元/股,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 1.00 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14,489,8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905,660.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584,139.6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5,00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7.40 元/股,发行股数18,777,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514,489,80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9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股) (元)
1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5,474,452 149,999,984.80
2 上海拓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拓牌兴丰 6 3,175,182 86,999,986.8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范秋华 1,532,846 41,999,980.40
4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1,459,854 39,999,999.60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1,751 26,899,977.40
6 蔡云霞 729,927 19,999,999.80
7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 729,927 19,999,999.80
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8 黄彩艳 729,927 19,999,999.80
9 新疆天山莲药业有限公司 729,927 19,999,999.80
10 何韦昱 583,941 15,999,983.40
11 欧阳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