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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75
债券代码: 123003 债券简称: 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以 10.28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吴立炼、
陈西等 13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224,993 股。
一、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并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确认。 关联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 630 名激励对象以 15.42 元/股的价格合计授予 1,500 万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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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以 30.84 元/份的价格合计授予 1,500 万份股票期权, 其中首次授予
部分为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1,200 万份股票期权。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全部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61,792.33 万
股的 0.46%。
2、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hnlens.com)及员工手机客户端“飞
鸽互联”上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时限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
无反馈记录。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由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
对象中,有 60 名激励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资金不足或不再符合授予条件。
因此,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人员名单、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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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30 名调整为 570 名,将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000,000 股调整为 11,610,250 股,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由 12,000,000 份调整为 11,913,500 份。
另外,因激励对象彭孟武先生、刘曙光先生、李晓明先生为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其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 27.5 万股;因外籍激励
对象郭射宇( GUO SHEYU)先生、谭日初( TAN RICHU)先生的证券账户、银
行账户尚未完成开立,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 22.5 万股及股票期权合计 22.5
万股。待以上激励对象的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向其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宜。
并确定以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6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合计 11,110,250 股,授予股票期权 11,688,500 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54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568 名)。
5、 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白安鹏先生、李统宙先生未及时开立证券
账户,白安鹏先生自愿放弃获授的 3,000 股限制性股票和 30,000 份股票期权,李
统宙先生自愿放弃获授的 6,500 份股票期权。
6、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对符合条件的 544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1,107,25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工作,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7、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
意公司终止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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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15.42 元/股的价格, 回购注销徐凯、徐治国等 11 名因从公司离职
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1,5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15.42 元/股的价格向彭孟武先生、刘曙光
先生、李晓明先生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5 万股。 郭射宇( GUO SHEYU)先生、
谭日初( TAN RICHU) 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0、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 10.28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吴立炼、陈西
等 13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224,993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 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吴立炼、陈西等13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条件, 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以及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4,99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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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将《 2017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出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每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比率) =15.42元/股÷( 1+0.4999459) =10.28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
数)
回购总金额=回购价格×回购股数=10.28元/股×224,993股=2,312,928(元)
2、 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
动(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3,273,875,327 83.02% -224,993 3,273,650,334 83.02%
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669,736,883 16.98% 0 669,736,883 16.98%
总股本 3,943,612,210 100% -224,993 3,943,387,217 100%
注:以上股本结构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
四、 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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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 关于蓝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 监事会、独立董事、 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根据《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经审核吴立炼、陈西等13名激励对
象从公司离职的相关资料,确认上述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公司《 2017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通过本议案。
2、 独立董事意见
吴立炼、陈西等 13 名人员已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作为公司 2017 年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 以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通过本事项。
3、 律师事务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