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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40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3 号)同意,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89,622,64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5.44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7.0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0,849,056.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09,150,930.4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7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本次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河西先导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分行树木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月19日,公司已与国信证券及上述全部商业银行签订完毕《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1 月
21 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 年 4 月 6 日、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长沙(二)园智能穿戴和触控功能面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127,123.43 万元增加至 229,159.04 万元;将“长沙(二)园 3D 触控功能面板和
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534,532.14 万元减少至262,496.53 万元;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198,788.68 万元增加至 368,788.68 万元;在“工业互联网产业应用项目”中增加子项目“湘潭蓝思工业互联网产业化应用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实施,投资总额为 26,572.63 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同时将子项目“蓝思长沙(二)园人工智能及工业大数据应用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59,813.69 万元减少至 33,241.06 万元。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账户(账号 18030901040030721)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其用途由原“仅用于长沙(二)园 3D 触控功能面板和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调整为“仅用于长沙(二)园智能穿戴和触控功能面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他账户用途不变。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2 日与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11 月 15 日在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2024 年 4 月 19 日、5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长沙(二)园智能穿戴和触控功能面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229,159.04 万元调减至 192,546.82 万元;将“长沙(二)园车载玻璃及大尺寸功能面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422,653.36 万元调减至322,653.36 万元;将“工业互联网产业应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207,817.48 万元调增至 246,466.81 万元;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由原 368,788.68 万元增加至 468,788.68 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变更情况,近日,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95076367812】/【596376378690】/【604178697209】,截至 2024 年【09】月【13】日,专户余额为【672,075,647.18】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222,220,108.3】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330249849.01】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理财金额为【400,000,000.00】元/【0】元/【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工业互联网产业应用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_【/】_月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钦军、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