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15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绵阳富临精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3 号)同意,公司向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577,89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6.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32,603.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3,367,393.68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24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绵阳富临精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
理。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绵阳富临精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 新能源汽车智能电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成都 676008066 835,235,746.93 控产业项目
分行
绵阳富临精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 新能源汽车智能电
新能源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成都 651008068 0.00 控产业项目
司 分行
绵阳富临精工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产 5 万吨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绵阳 2308417129100329597 272,000,000.00 锂电正极材料项目
新华支行
绵阳富临精工 绵阳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城 03001400001627 368,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郊支行
合计 1,475,235,746.93 -
注: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3,367,393.68 元 ,与上表中存放金额
差额部分为中德证券承销保荐费的增值税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资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绵阳富临精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及中德证券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
中德证券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
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张少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