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审阅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该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绵阳万瑞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9%股权导
致的,挂牌程序严谨,结果公正,价格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价格和条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对于该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