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0-106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09
日召开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公司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 董事长:钱晓春先生
2、 非独立董事: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李军先生
3、 独立董事:程贵孙先生、王兵先生、刘剑文先生、周少雄先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简历见附件)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四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周少雄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第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 审计委员会由王兵先生、管军女士、刘剑文先生组成,由王兵先生担任 主任委员;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刘剑文先生、管军女士、王兵先生组成,由刘剑文 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 提名委员会由周少雄先生、钱晓春先生、程贵孙先生组成,由周少雄先 生担任主任委员;
(4) 战略委员会由钱晓春先生、李军先生、周少雄先生组成,由钱晓春先生 担任主任委员。
三、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任期三年, 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1、监事会主席:张海霞女士
2、非职工代表监事:赵贤女士
3、职工代表监事:张卯女士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简历见附件)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四、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1、 总裁:吕芳诚先生
2、 副总裁:陆效平先生、倪寅森先生、王兵先生、秦小隽女士
3、 董事会秘书:倪寅森先生
4、 财务总监:吴庆宜先生
5、 证券事务代表:薛林燕女士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倪寅森先生及薛林燕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倪寅森 薛林燕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
家工业园 家工业园
电话 0519-88388908 0519-88388908
传真 0519-85788911 0519-85788911
电子邮箱 ir@tronly.com ir@tronly.com
五、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1 、本次换届完成后,李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非
独立董事。截止本公告日,李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32,777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0.5304%。
2 、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王兵先生不再担任公
司监事,但仍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兵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251,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88%。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09 日
附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
1、钱晓春先生,196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
级经济师。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经理。2010 年至 2015 年 6 月,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经理。2010 年以来,任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中国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2010 年至 2019 年
6 月,常州杰森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公司总裁。2016 年 7 月至今,任常州强力昱镭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7,884,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4%;钱晓春先生与管军女士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1,878,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6%,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钱晓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管军女士,196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中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10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至今,任公司董事、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管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3,993,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2%;管军女士与钱晓春先生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171,878,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6%,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管军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李军先生,196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日本东
京大学博士研究生。2001 年 4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就职,历
任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任公司总经理。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今,任
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732,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5304%。李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
1、程贵孙先生,197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博士后,副教授,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上海多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程贵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王兵先生,197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
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刘剑文先生,195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财
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计统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
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财政部法律顾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剑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周少雄先生,195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