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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4

强力新材: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0-099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并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李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程贵孙先生、王兵先生、刘剑文先生、周少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被提名人程贵孙先生、王兵先生、刘剑文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周少雄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3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

附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钱晓春先生,196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
级经济师。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经理。2010 年至 2015 年 6 月,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经理。2010 年以来,任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中国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2010 年至 2019 年
6 月,常州杰森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公司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常州强力昱镭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3,031,07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1.94%;钱晓春先生与管军女士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024,9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6%,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钱晓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管军女士,196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中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10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至今,任公司董事、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管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3,993,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2.42%;管军女士与钱晓春先生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024,9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6%,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此以外,管军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李军先生,196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日本东
京大学博士研究生。2001 年 4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就职,历
任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732,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0.5304%。李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程贵孙先生,197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博士后,副教授,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上海多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副教授,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程贵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王兵先生,197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
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刘剑文先生,195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财
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计统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财政部法律顾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剑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周少雄先生,195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挪威
科技大学理学博士(物理学)、博士后(应用物理学)。现任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
国家非晶微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国际电工委员会磁性元件、铁氧体与磁粉心材料技术委员会(IEC/TC 51)注册专家,全国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9)副主任委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亚洲磁学学会联盟副主席,国家非晶节能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副理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周少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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