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3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自2018年1月2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含已增持部分)。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钱晓春先生的通知,截止2018年5月22日收盘,钱晓春先生通过长安投资1012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00,004股,累计增持金额17,193.09万元,已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2.72%,本次增持行为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控股股东钱晓春先生委托设立的长安投资1012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详细增持情况:
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钱晓春先生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00,0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2%。
其中:
(1)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钱晓春先生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79,9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23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钱晓春先生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563,7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8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
(3)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钱晓春先生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856,2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2%。
增持方 增持股数 成交均价 增持金额 增持
增持股东 增持时间
式 (股) (元/股) (万元) 比例
2018.02.12 225,232 23.96 539.61 0.08%
集中竞 2018.02.13 640,000 24.81 1,587.90 0.25%
信托计划
价交易 2018.02.14 302,200 24.89 752.26 0.12%
2018.05.22 688,800 31.50 2,169.59 0.27%
合 计: 1,856,232 5,049.36 0.72%
6、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份数及比例 增持后持股份数及比例
本次增持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股) 份数(股) 持股数(股)
份比例 份比例
钱晓春 76,636,092 29.80% 76,636,092 29.80%
信托计划 5,143,772 2.00% 1,856,232 7,000,004 2.72%
管军 50,181,625 19.51% 50,181,625 19.51%
钱彬 11,122,800 4.32% 11,122,800 4.32%
管国勤 3,247,492 1.26% 3,247,492 1.26%
钱瑛 2,317,250 0.90% 2,317,250 0.90%
钱小瑛 2,243,098 0.87% 2,243,098 0.87%
合计 150,892,129 58.66% 1,856,232 152,748,361 59.38%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钱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不发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