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0 号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7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443,971,9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2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900,8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2%。
3、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44,872,7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75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15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80%;
反对 720,8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2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808%;反对 720,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749,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22%;
反对 123,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772%;反对 123,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审议《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749,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22%;
反对 123,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772%;反对 123,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彭林王圆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