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期满取消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期满取消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事项,经过
了充分审慎的论证分析,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取消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