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等原因,公司应注销 40 名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合计 119.9090 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核算结果准确,且已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 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等待期已届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2020 年度业绩、38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业绩均考核达标,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 38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的67.74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手续。
三、 关于 2019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
个等待期已届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2020 年度业绩、1 名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 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的2.16 万份股票增值权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