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航新科技 证券代码:30042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HangxinAviationTechnologyCo.,Ltd.)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零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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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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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hangxin.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1、股票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9,98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32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07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卜范胜先生、黄欣先生、柳少娟女士、李凤瑞先生等四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卜祥尧先生承诺:
“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申报不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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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0月21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张广军先生、赵立新先生、吴贵斌先生、秦玉宝先生等4名股东承诺:“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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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0月21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李渭宁先生、王野先生、刘爱群先生等3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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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4)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金瑞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两家企业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5)张全、卜范君、侯绪明、陈波、张洪方、殷奇、李长富、王森、张景全、廖洪宇、唐俊田、伊高波、刘正峰、罗开宇、茅恒、吴献中、杨彬、杨立军、孟宪峰、王立新、熊伟、胡琨、龚桂珍、徐锡芬、李从全、苏桦、倪亚明、黄舒新、林震宇、周贞俊、陈洪雨、杨志凯、毛长根、景慎、侯宇辉、郭光、潘业民、陈茜茜、吴晓英、王洪生、招华、李红宇、萧任贤、沈全媛、李华、赵亮、周诚梁、张伟、江波、曾琦波、胡铮、赵天新、张勇、梁小龙、熊燕、龙继国、刘金华、陈庆、周邦彬、滕兆辉、李晋远、李如冰、郑西、谭运树、龙朝晖、周伟光、卢玉燕、王洁等68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6)孙强、孙军、杨军、袁献章、罗伟超、赵春阳、张鸿健、张凤鹏、丁满芹、吴国威、邢健、余世勤、陆全水、蒋万武、孙春雷、陈大明、顾颂康、张铭、周伟波、白江锋、曹玉萍、张赪、刘昆、崔宇华、孙月新、符传波、李林、谢世荣、陆明、李春产、车晓琳、韩璐、吴开伟、陈俊峰、晋起友、罗辉彬、宋和尧、曹鸿燕、王昆、李长震、刘弘宾、魏万云、雷俊礼、赵治平、杨天宝、张健、王红祥、王元昊、杨振尚等49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