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Hangxi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2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
发行股数: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6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307.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10日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同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1、股票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9,98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327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07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卜范胜先生、黄欣先生、柳少娟女士、李凤瑞
先生等四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卜祥尧先生承诺:
“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
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
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七十二个月
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
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申报不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航新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航
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张广军先生、赵立新先生、吴贵斌先生、秦玉宝先生等4名股东承诺:
“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
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
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
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航新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航
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四、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李渭宁先生、王野先生、刘爱群先生等3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
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
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4)达晨创投、中金瑞合等两家企业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
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5)张全、卜范君、侯绪明、陈波、张洪方、殷奇、李长富、王森、张景
全、廖洪宇、唐俊田、伊高波、刘正峰、罗开宇、茅恒、吴献中、杨彬、杨立军、
孟宪峰、王立新、熊伟、胡琨、龚桂珍、徐锡芬、李从全、苏桦、倪亚明、黄舒
新、林震宇、周贞俊、陈洪雨、杨志凯、毛长根、景慎、侯宇辉、郭光、潘业民、
陈茜茜、吴晓英、王洪生、招华、李红宇、萧任贤、沈全媛、李华、赵亮、周诚
梁、张伟、江波、曾琦波、胡铮、赵天新、张勇、梁小龙、熊燕、龙继国、刘金
华、陈庆、周邦彬、滕兆辉、李晋远、李如冰、郑西、谭运树、龙朝晖、周伟光、
卢玉燕、王洁等68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航新科
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
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6)孙强、孙军、杨军、袁献章、罗伟超、赵春阳、张鸿健、张凤鹏、丁
满芹、吴国威、邢健、余世勤、陆全水、蒋万武、孙春雷、陈大明、顾颂康、张
铭、周伟波、白江锋、曹玉萍、张赪、刘昆、崔宇华、孙月新、符传波、李林、
谢世荣、陆明、李春产、车晓琳、韩璐、吴开伟、陈俊峰、晋起友、罗辉彬、宋
和尧、曹鸿燕、王昆、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