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Hangxi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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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公开发行不超过3,327.00万股,其中公开发
行新股【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万股,最终公司公开
发行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数量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费用由各股东按比例承担。
2、除中金瑞合外,公司其他131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已满36个月,
满足公开发售条件,该131名股东将根据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等比例转让各自所持股份,老股转让数量总计不超
过2,495.00万股,各自最终转让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后,公司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3,307.00万股,其
中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不低于25.00%。
4、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307.0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
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卜范胜先生、黄欣先生、柳少娟女士、李凤
瑞先生等四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卜祥尧先生承诺:
“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七十
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
份总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
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申报不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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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均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张全先生、张广军先生等2名股东承诺:
“一、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
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
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
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二、本人所持航新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不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均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航新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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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李渭宁先生、王野先生、刘爱群先生等3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票。
自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
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
数的20%。
在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以后,在本
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航新科技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担任航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航新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航新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航新科技股份。”
4、达晨创投、中金瑞合等两家企业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5、吴贵斌先生等70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票。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
转让航新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6、孙强先生等49名股东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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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孙丽香女士承诺:
“航新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航新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航新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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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