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自控 公告编号:2024—065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
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 年 12 月 13 日,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洋自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敏女士、侯友夫先生与蔡继东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赫宏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赫宏优”)签署了《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目标股份为蔡敏女士及侯友夫先生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111,638,357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转让给蔡继东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赫宏优,转让价格为每股 3.40 元。其中蔡敏女士转让 99,588,450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92%;侯友夫先生转让 12,049,907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蔡继东先生受让 82,226,592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7%;赫宏优受让 29,411,765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3%。
2、2024 年 12 月 13 日,侯友夫与蔡继东先生、上海赫宏优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控制公司,双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仍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4 年 12 月 13 日,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洋自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敏女士、侯友夫先生与
蔡继东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赫宏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赫宏优”)签署了《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目标股份为蔡敏女士及侯友夫先生合法持有的上市公
司 111,638,357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转让给蔡继东先生及其实际
控制的赫宏优,转让价格为每股 3.40 元。其中蔡敏女士转让 99,588,450 股,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92%;侯友夫先生转让 12,049,907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08%。蔡继东先生受让 82,226,592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7%;
赫宏优受让 29,411,765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3%。
同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先生与蔡继东、赫宏优签署了
《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控制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侯友夫先生与蔡继东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且
《转让协议》项下目标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 24 个月。
若《转让协议》和《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顺利生效实施,相关主体
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比
表决权股数
(股) 例 比例 (股) 比例 例
蔡继东 - - - 82,226,592 7.37% 82,226,592 7.37%
赫宏优 - - - 29,411,765 2.63% 29,411,765 2.63%
侯友夫 120,780,892 10.82% 10.82% 108,730,985 9.74% 108,730,985 9.74%
蔡敏 99,588,450 8.92% 8.92% - - - -
注释:
1、表中赫宏优受让股票具体数量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的实际情况为准。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表中蔡继东、赫宏优与侯友夫先生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且《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蔡继东先生拥有上市公司 82,226,59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7%,赫宏优拥有上市公司 29,411,76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3%;侯友夫先生拥有上市公司 108,730,98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74%,侯友夫先生与蔡继东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基本情况
1、蔡敏女士情况
姓名:蔡敏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11196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敏女士持有公司 99,588,4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2%,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侯友夫先生情况
姓名:侯友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11196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友夫先生女持有公司 120,780,89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2%,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20,369,34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2%。
(二) 股权受让方赫宏优的基本情况
1、蔡继东先生
蔡继东先生,男,1976 年生,现任上海永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永鸿(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集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海集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浙鸿(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赫宏优基本情况
I企业名称 上海赫宏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松山区小昆山镇港业路 158 弄 2 号 A729 幢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山区小昆山镇港业路 158 弄 2 号 A729 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 蔡继东
出资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E83KLC2Q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供应链管
理服务;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 1(转让方):蔡敏
甲方 2(转让方):侯友夫
乙方 1:蔡继东
乙方 2(受让方):上海赫宏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目标股份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111,638,357 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其中:甲方 1 转让 99,588,450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8.92%;甲方 2 转让 12,049,907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乙方 1
受让 82,226,592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7%;乙方 2 受让 29,411,765 股,
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3%。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3.40 元/股,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合计111,638,357 股,转让价款共计 379,570,413.80 元。
其中:甲方 1 应收取的转让价款为 338,600,730 元,甲方 2 应收取的转让价
款为 40,969,683.8 元。
乙方 1 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 279,570,413.80 元,乙方 2 应支付的转让价款
为 1 亿元。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如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份包含因此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支付方式
(1)第一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000 万元。
(2)第二笔:第一笔款项支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交易所办理合规确认手续。自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证明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合计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6,000 万元。
(3)第三笔:自办理完毕登记公司的过户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合计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8,000 万元。
(4)第四笔: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合计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亿元。
(5)第五笔: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合计向甲方指定
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9,570,413.80 元。
前述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
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且甲方不得对目标股份新增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乙方或其指定方为质权人的除外);甲方应确保不作出有损于乙方及公司的行为,应督促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经营管理。
2、双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登记公司、交易所申请办理目标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接日的期间,甲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接日的期间,上市公司如拟从事下述行为时,需提
前 3 个工作日向乙方 1 书面说明理由并经乙方 1 同意:
(1)出售、转让、转移、抵押公司账面价值超过 300 万元的任何资产,放弃或撤销任何公司享有的重大权利,设置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债务(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银行贷款除外)及为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