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浩丰科技
股票代码:3004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成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 65 号融科创意中心 A 座 11 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7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4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 1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 指 孙成文
上市公司、浩丰科技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软实业 指 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成文关于北
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2021 年 9 月 21 日,孙成文将其持有的浩丰科技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55,18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46%)
协议转让给华软实业,华软实业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孙成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1051964********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通讯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 65 号融科创意中心 A 座 11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 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拥有浩丰科技权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主要系通过引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协同,且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产业投资者,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更好地实现股东价值。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也有资金需求,因此进行了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5,858,6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12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2021 年 9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先生与华软实业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孙成文先生将向华软实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55,18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4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受让方):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转让方):孙成文
(一)标的股份
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5,18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4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转让前股份数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股份数 转让后持股比例
甲方 - - 55,180,000 15.0046%
乙方 71,038,600 19.3169% 15,858,600 4.3123%
注:持股比例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尾数差额,以股份数额为准。
2、自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甲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甲方根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和过户
1、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10.88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为 600,358,400.00 元(大写:陆亿零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
(2)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股份转让价格均将自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化。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乙方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且经甲乙双方确认进行资金共管与监督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共管账户内资金支取。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用于双方同意的用途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完成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到共管账户并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解除共管,且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到乙方账户视为甲方完成付款义务。
(2)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进度和支付条件如下:
①定金:自上市公司完成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且双方已完成共管账户开立及设置后,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 10,0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在甲方支付定金后二(2)个工作日,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应符合深交所受理要求)。
②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40,000.00 万元(大写:肆亿元整)。甲方于深交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且不晚于 2021 年 11月 30 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 30,000.00 万元(大写:叁亿元整),同时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材料。乙方应将收到的股份转让款优先缴纳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缴纳和支付的税费,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完成共管账户的资金支付。
(i)双方应于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当日(最迟为次一工作日),共同提交手续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该账户变更为由乙方自行管理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由乙方自由支配。
(ii)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500 万股股份质押给乙方。甲方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当日(最迟为次一工作日)提交相应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材料。
③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三(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20,035.84 万元(大写:贰亿零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当日(最迟为次一工作日)乙方提交解除前述 2,500 万股股份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材料。
3、股份登记过户
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4、税费承担
(1)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登记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等),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2)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三)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至股份交割日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各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