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INTERACT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6层二单元6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发行股数 1,03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25.06%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28.8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11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4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制订未来股利分配规划所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自身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公司将实现的部分利润用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张、产品研发等再投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明确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股利分配计划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部分利润用于再投资有助于公司充分把握市场机遇,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盈利能力强,信用政策规范,客户履约情况良好。最近三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813.84万元和4,696.37万元和5,189.53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65%,在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未来良好的现金流为公司持续、稳定地向股东提供分红回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拥有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在可预见的将来,除募投项目外,公司不会出现其他重大性的资本支出,因此,能足额保证对股东的现金股利分配。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综合了公司发展情况、资本开支情况以及对股东回报的要求等综合确定的。未来,我国信息化行业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公司经营将稳步发展,因此公司将在设置现金分红比例为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的合理水平基础上,坚持积极的分红政策。
本公司上市后,随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逐步实现公司战略发展布局、提高核心竞争力、加速公司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水平,为股东创造更多利益,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综上,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计划着眼于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在兼顾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制订的股利分配计划具有可行性,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及现金流量状况能够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