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除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激励计划4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1,613.7万份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40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届满后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亚辉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周亚辉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赵保卿________________
陈 浩________________
薛 镭________________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