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B座605E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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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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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
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000万股
公开发行中的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且不
超过7,000万股。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扣
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的数量,同时由公司股东周亚辉、盈瑞世
纪、王立伟、方汉、昆仑博观、昆仑博远按照本次发行前各自持股
数量的相对比例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万股,且
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确保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
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
司与公司股东按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比例,确定各
方应分摊的保荐承销费;除保荐承销费之外的发行费用由公司承
担。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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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
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亚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
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其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若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
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
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公司股东盈瑞世纪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股份锁定
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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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辉的配偶李琼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立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
过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公司股东方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公司其他股东昆仑博观、昆仑博远、华为控股、东方富海(芜湖)、鼎麟科创、
银德创投、东方富海(芜湖)二号、澜讯科信、小村申祥、星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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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俭、陈向阳、李振春、吴绩伟、花伟作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除遵守上述昆仑博观、昆仑博远的承诺期限外,(1)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第(2)和第(3)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
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公司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股票收
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述主体合称为“各方”)将启动《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
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依据本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2、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法实施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