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740846335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2015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izumi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2 号
邮政编码:5283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877.26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取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
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国 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铸造机
械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模具制造;液压动 力机械及元件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物联网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 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软件销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 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固体废物治理;物业管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2011 年 6 月 28 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佳卓控股有限公司 4,050.00 货币(净资产 2011年6月
折股)
2 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98.00 货币(净资产 2011年6月
折股)
(现更名为:新余市伊理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 1,440.00 货币(净资产
3 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市伊源 折股) 2011年6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 1,395.00 货币(净资产
4 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市 折股) 2011年6月
伊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现代创建有限公司 117.00 货币(净资产 2011年6月
折股)
合 计 9,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877.268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