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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主要条款)

公告日期:2018-10-26


          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

              (主要条款)

甲方: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颖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
乙方(一):王曙光
身份证号码:(略)
住所:陕西省乾县(略)
乙方(二):王金霞
身份证号码:(略)
住所:陕西省乾县(略)
乙方(三):西安久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金霞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金谷融城第一幢2单元17层21703-3号乙方(四):西安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曙光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金谷融城第一幢2单元17层21703-4号

    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为乙方,甲方或者乙方单独成为“一方”,甲乙双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略)

  第一条、协议终止与赔偿

  1、协议终止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等于2017年10月26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终止执行。

    2、赔偿

    2.1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人民币)。

    2.2乙方以现金和股权相结合方式支付赔偿金额。

    2.2.1现金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现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人民币);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现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人民币)。

    2.2.2股权支付方式

    2.2.2.1甲乙双方参考华通机电前期引进PE机构的估值和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协商一致确定华通机电的整体估值为5.2亿元人民币。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赔偿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华通机电3.85%的股权。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一)向甲方转让其持有华通机电的3.85%股权,乙方应依据法律和华通机电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华通机电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支付完成的时点,以华通机电取得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2.2.2.2股权支付方式的特殊约定

    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若华通机电引进的新股东对华通机电的估值低于(含等于)5.5亿元或没有引进新股东时,乙方(一)应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再次向甲方转让华通机电0.32%的股权;此次转让股权的对价为零元人民币。

    引进新股东完成,以华通机电取得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2.3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对赔偿金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关于股权支付完成后的其他约定

    3、乙方应保证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华通机电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4、华通机电累计未分配利润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时,乙方应督促华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现金分红比例应该不低于年度公司实现可供全体股东分配利润的10%。

    5、甲方向华通机电委派一名董事,乙方应确保华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并投赞成票。

    6、竞业禁止

    乙方(一)、乙方(二)承诺其本人及近亲属在甲方为华通机电股东期间,不从事与华通机电相同的生产、经营业务,不在从事华通机电相关业务的、与华通机电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劳务,或者自己、自己控制的公司开业生产、经营华通机电的生产、经营业务。

    7、修改华通机电的公司章程,增加甲方的提案权条款,增加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8、乙方为华通机电引进战略投资者转让其所持华通机电的股权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9、在2019年6月30日之后,乙方任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华通机电股权时,在同等对价情况下,在受让方受让股权额度内,乙方应保证甲方优先将甲方所持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才能转让乙方所持股权。

    第三条、股权回购

    10、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若甲方仍持有华通机电的股权,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回购基于本协议约定所获取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另行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根据实施回购之前华通机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乘以甲方持股比例计算所对应的股权价值。

  第四条、违约责任

    1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2.2.1的约定,从违约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尚未支付赔偿金剩余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乙方(一)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2.2.2.1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的30%违约金。乙方逾期履行达到1个月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赔偿金总额3000.00万元及违约金。

  13、乙方(一)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2.2.2.2的约定,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赔偿153.6万元人民币。

  1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或以实际行动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应向甲方支付6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甲方有权立即行使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回购股权。

    第五条、通知(略)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管辖

  18、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自甲方、乙方(三)、乙方(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一)、乙方(二)签字之日起成立,在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重组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

    19、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0、(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