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3-013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出售持有控股子公司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49.9550%股权给交易对方庞军(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23-010)。
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在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因日常运营而获得公司的财务资助 7999.60 万元。凡维泰科技应向公司归还的借款及利息,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借款的延续,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票 7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因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本次被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凡维泰科技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73278N
名称: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岭路 1 号崇文花园 4 号办公楼 702
法定代表人:庞军
注册资本:111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12 月 18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移动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凡维泰科技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449.46 3,785.96
负债总额 10,511.30 7,308.45
净资产 -6,061.84 -3,522.49
营业收入 3,305.64 1,948.26
净利润 -2,539.35 -1,700.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07.68 -3,062.62
注:以上数据均经审计。
3. 本次被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庞军,1971 年 7 月 4 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凡维泰科技
股东、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凡维嘉”)普通合伙人,担任凡维泰科技董事、总经理职务,系凡维泰科技法定代表人。
庞军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非本公司关联人。
(2)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庞军
凡维嘉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非本公司关联人。
5.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前后,凡维泰科技的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认缴资本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 持股比例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0.00 54.9550% 55.50 5%
庞军 155.00 13.9640% 709.50 63.9189%
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5.00 31.0810% 345.00 31.0811%
6. 资金来源说明:凡维泰科技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支持其日常
运营而发生的借款,为公司自有资金。
7. 经查询,凡维泰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及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2018 年 2 月 11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现金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大写:壹仟万元整)。资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其他与生产经营直接相
关的款项。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两年,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止。在上述借款期限内,实行总量控制,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借款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收借款利息。同时约定庞军、刘蓉、凡维嘉作为保证人对合同项
下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
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2000 万元整(大
写:贰仟万元整)。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庞军、刘蓉、凡维嘉
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3.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款
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3000 万元
整(大写:叁仟万元整)。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庞军、刘蓉、
凡维嘉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4.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款
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4000 万元整(大写:肆仟万元整)。庞军、刘蓉、凡维嘉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5.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
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6000 万
元整(大写:陆仟万元整),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庞军、刘蓉、
凡维嘉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6.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款
合同之补充协议(五)》,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7000 万元
整(大写:柒仟万元整)。将借款期限修改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庞军、刘蓉、
凡维嘉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7.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庞军、刘蓉、凡维嘉签订《借款
合同之补充协议(六)》,约定:将公司向凡维泰科技出借金额提高到 8000 万元
整(大写:捌仟万元整)。将借款期限修改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庞军、刘蓉、
凡维嘉继续作为保证人对修订后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
8. 2023 年 3 月 27 日,凡维泰科技向公司出具《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我公司确认,截止本函出具之日,我公司尚欠贵司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仟玖佰玖拾玖点陆万元(¥7,999.60 万元),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柒点玖万元(¥627.90 万元)。现我公司向贵公司作出还款承诺:
①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向贵公司偿还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5,000.00
万元)。
②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贵公司偿还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贰拾柒点伍
万元(¥3627.5 万元)。
③我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第一期款项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
④我公司未按本承诺函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贵公司有权按照《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9. 2023 年 4 月 8 日,庞军向公司出具《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与贵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约定贵司将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49.955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本人。
本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