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5年1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购”、“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2014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77,323.51万元,同比下降11.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368.13万元,同比下降11.4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传媒”)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新创投”)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100%。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2)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一致行动人湖南高新创投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公司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或按照其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执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公司现有其他股东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投资”)、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基金”)、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资本”)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弘毅投资、绵阳基金、红杉资本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80%。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承诺:
鉴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中金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中金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师”)承诺:
本所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作出的相关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2013年度、2012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及说明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