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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金盾股份: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周三)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68,044,4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114,930,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 人,代表股份 53,114,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53,114,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53,114,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2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7,948,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3,018,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8%;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7,948,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3,018,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8%;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7,895,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6%;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9%;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2,965,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2%;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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