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布局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项目,促使公司立足于现有业务优势和行业地位,进一步通过资本运营、科技孵化、产融结合的方式开拓公司视野及前瞻性布局,以投资推动公司“朋友圈”、“生态圈”的拓展,为公司“十四五”期间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撑。近日公司与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了《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基金认缴出资额的48.78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 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57431XL
成立时间:2009 年 7 月 6 日
注册资本:529.2 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 528 弄 7115 号 409 室 A 座
法定代表人:费禹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费禹铭。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5024。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66050XL
成立时间:2005 年 7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1805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33 号院 1 号楼 3 层 S6306 室
法定代表人:蔡惠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科海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为蔡惠智。
主营业务:声纳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常熟市瑞特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NA1H73
成立时间:2016 年 6 月 21 日
注册资本:10500 万元
注册地址:常熟市常福街道柳州路 95 号
法定代表人:王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控股股东为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龚瑞良。
主营业务:企业孵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杭州宸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 490 号 5 幢 110-3
室。
(三)基金规模:4100 万元
(四)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的目的: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六)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七)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8 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取得营
业执照之日起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基金所有投资项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基金经营期限。
(八)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100 万元。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600 万 14.6342%
有限公司
2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 有限合伙人 500 万 12.1951%
股份有限公司
3 常熟市瑞特创业发展 有限合伙人 1000 万 24.3902%
有限公司
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有限合伙人 2000 万 48.7805%
有限公司
合计 4100 万 100.0000%
全体合伙人出资进度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确定。
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十)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确定。
(十一)投资范围:对上海交大中海龙水下防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中海龙”)进行投资。
(十二)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对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投资等。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AAA 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十三)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1)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期货及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2)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安排的 1 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 20%);(3)直接投资于房地产;(4)进行资助、捐赠;(5)可转换债券投资额合计超过实缴金额的 20%;(6)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十四)举债和担保限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可举借债务(若可用资金无法满足拟投资项目的需要,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且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十五)投资决策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审慎原则,对合伙企业投资进度进行适度掌控,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收益率。
(十六)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按照如下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各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超额管理费:返还各合伙人累计实缴资本之后,基金收到可返还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 20%,作为超额管理费;
3、继续分配:支付超额管理费后的现金收入余额归于全体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投决会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十七)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1、若亏损在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2、若亏损超过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十八)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上述代表的委派及改派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十九)管理费
1、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获取的报酬与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按下列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费率:自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以基金管理人首期出资通知书付款截止日起算)起 5 年内,费率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2%/年,合伙人首期出资额到账之日后第 6-7 年(如有),费率为 1%/年;
(2)管理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扣除。
2、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基金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管理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为本基金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
(4)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二十)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但须向普通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多于 49 人;
(2)转让方至少提前 30 个日历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
(3)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不利限制。
(4)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5)拟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