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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金盾股份: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计的事件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中标了国家高速公路网(G85)银昆线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风机设备采购 JD-17 标段项目。
  近日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交通”)签订了国家高速公路网(G85)银昆线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风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22,368,602.00 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会奇

  注册资本: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道路建设、经营管理与养护、资本运营和配套开发服务;道路工
程项目投资咨询与评估;道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与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道路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材料生产及施工;物资器材和机电设备经销;服务区管理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 6 号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3、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是国有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发包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卖方(供货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风机设备采购 JD-17 标段

  3、JD-17 标段的设备采购内容为:秦岭天台山隧道风机房轴流风机设备采购。

  4、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叁拾陆万捌仟陆佰零贰元(¥22,368,602.00 元)。

  5、付款方式

  (1)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供货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经履约考核合格,发包人应向供货人支付开工预付款。供货人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有权监督供货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供货人滥用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将该款收回。

  预付款在进度款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每期完成工程款的 20%为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期的期中支付证书进度款中扣回,全部金额必须在进度款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 80%以前扣完。

  (2)交货款

  供货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设备后,发包人在收到供货人提交的相
关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供货人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 75%;

  (3)验收款

  供货人交付的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供货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供货人支付验收款,验收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 25%;

  6、合同工期

  供货人计划开始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7 日,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开始供货日期为准,工期为 285 日历天。

  7、质保期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质保期起始时间以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合同设备于质保期内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出现缺陷或故障,供货人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和第三次调试,被更换的部分的质保期将从此时算起为 24 个月。
  8、违约责任与索赔

  (1) 短装索赔

  由供货人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供货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发包人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供货人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发包人授权代表及监理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一旦收到发包人索赔文件,供货人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别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三十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为供货人现场代表收到发包人传真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该传真索赔文件随后应以书面信函加以确认。如供货人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三十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供货人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

  (2) 质量索赔

  如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供货要求书》中要求则发包人将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并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依据:


  a.  相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费由索赔事件的过错方承担。

  b.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3) 延迟到货违约金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供货人通知后,将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

  如果不是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要求推迟交货而供货人未能按合同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发包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货人收取迟延交付违约金:
  a.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0.5%;

  b.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

  c.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5%。

  (4) 预验收延迟违约金

  若因供货人原因导致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时间延迟,则供货人应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正常预验收时间每延迟七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5) 竣工验收延迟违约金

  若因供货人原因导致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延迟,则供货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正常竣工验收时间每延迟七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5%。

  9、合同生效条件: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0、交货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总金额为 22,368,602.00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29%。本次合同顺利实施后,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开拓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巩固公司在隧道风机领域的领先地位。上述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上述项目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计的事件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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