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姜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蒲云
军、郝乐敏(系姜艳配偶的弟弟及其配偶)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的股份。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股东孟庆有、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伙)、深圳市深港优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的承诺
周全凯、吴春凤、林艳华、韩旭、杨付梅、苏静华、王
笑衡、胡志、金凤龙、刘克、刘鑫(男)、季春伟、周
彦玉、秦立永、杨慧玲、李全力、卢忠皓、任安毅、李
岩、苏雨杰、王应之、沈淑春、黄圣意、佟冰、沈恩尧、
巴栋声、杨玉兰、顾秋菊、聂桂丽、刘鑫(女)分别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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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姜艳、周全凯、蒲云军、韩旭、金
凤龙、吴春凤、刘鑫(男)、林艳华、苏静华、杨付梅、
胡志、王笑衡、季春伟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科隆精化股
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科隆精化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郝乐敏作为董事蒲云军的配偶,承诺:前述锁
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科隆精化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科隆精化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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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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