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KELONGFINECHEMICALCO.,LTD.)
(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5楼)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姜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股东蒲云军、郝乐敏(系姜艳配偶的弟弟及其配偶)承诺:
3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股东孟庆有、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深港优势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全凯、吴春凤、林艳华、韩旭、杨付梅、苏静
华、王笑衡、胡志、金凤龙、刘克、刘鑫(男)、季春伟、周彦玉、秦立永、杨
慧玲、李全力、卢忠皓、任安毅、李岩、苏雨杰、王应之、沈淑春、黄圣意、佟
冰、沈恩尧、巴栋声、杨玉兰、顾秋菊、聂桂丽、刘鑫(女)分别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机构在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机构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姜艳、周全凯、蒲云军、韩旭、金凤龙、吴春凤、刘鑫(男)、
林艳华、苏静华、杨付梅、胡志、王笑衡、季春伟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股东郝乐敏作为董事蒲云军的配偶,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蒲云军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蒲云军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蒲云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蒲云军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股东姜艳、蒲云军、郝乐敏、周全凯、胡志、王笑衡、季春伟、韩旭、金凤
龙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4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本项承诺的履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