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5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扬子鑫悦半导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一)投资基本情况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前海扬子江基金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基金”)、张雅芬、王蓉、王瑞于 2023 年 2 月 8 日
签订《深圳扬子鑫悦半导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深圳扬子鑫悦半导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伙基金”),基金规模为人
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 1200 万元,持有合伙基金 24%的出
资份额。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扬子江基金
名称:前海扬子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051636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封明
成立日期:2016 年 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封明持有扬子江基金 51%出资比例,罗赛持有扬子江基金 49%的
出资比例。
登记备案情况:扬子江基金作为本合伙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4761。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扬子江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张雅芬
姓名:张雅芬
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2、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3693645X
住所: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603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石华山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元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卫浴洁具、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新能源汽车及其配件、配套产品的研究、实验、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及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控制设备、节能设备、贮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及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住宿和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王蓉
姓名:王蓉
身份证号码:3403041964********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4、王瑞
姓名:王瑞
身份证号码:3101051969********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深圳扬子鑫悦半导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 5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扬子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4、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 6009 号 NEO
绿景广场 B 座 39E。
5、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6、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前海扬子江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 50 1%
(深圳)有限公司
张雅芬 有限合伙人 100 2%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 24%
王蓉 有限合伙人 3150 63%
王瑞 有限合伙人 500 10%
合计 -- 5000 100%
7、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
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8、出资时间:各合伙人均同意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实缴出资,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之前完成实缴。普通合伙人出资时间可由其自行决定。
9、退出机制:(1)有限合伙人退伙:分为当然退伙、被除名而退伙。有限
合伙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
于其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
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2)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依约定当然
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除合伙协议约定情形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本次投资合伙基金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规定进行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0、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 7 年,包含 5 年投资期和 2 年退出期,自基金成立日起
算,且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前述存续期到期前,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本基金进行延期及延长的期限。
(二)合伙企业的投资
1、投资范围:本合伙基金专项投资于宁波达新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非公开交易股权,募集结束后,在未将投资款转入被投企业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本合伙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2、投资运作方式:本合伙型基金封闭式运作。
3、合伙企业投资退出
(1)公司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2)本合伙企业向第三方溢价转让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3)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三)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
业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
(1)委派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2)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仅限原合伙份额转让);
(3)推荐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4)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基金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决定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5)决定和变更托管人(如有),决定签署托管协议;
(6)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7)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8)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4)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5)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及/或有限合伙人之关联人进行交易,该等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不得计入前述表决出资份额;
(8)对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10)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
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6)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7)依法经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