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医疗”、“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37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
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4元/股。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34万股。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118,75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的118.75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153.40
万股的774.12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337.83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
130.67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
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8月29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
行规模进行调节。本次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8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4、本次网下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根据2014年8月20日(T-7日)公布的《长春迪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
告》”)中列示的配售原则,对所有有效报价对象进行配售。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
终获配数量为81.2041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2.94%,企业年金和
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量为47.1211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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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8月29日(T日)结束。
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有效报价对象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分所验资,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
6、根据2014年8月28(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
视同已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
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1、总体申购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
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
233家,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232家,1家有效报价对象因
申购资金不足被认定为无效申购。232家有效报价对象均按照《发行公告》的要
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3,507,875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
118,750万股。
2、剔除无效申购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对象未按时在T 日9︰30-15︰00 通过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
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
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对象名单。若申
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
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确认,1家有效报价对象确认为无效申购并被剔除。具体名单如下:
申购无效
序号 有效报价对象 有效报价对象 原因
1 上海富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富林投资有限公司 申购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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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118,750万股,
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的118.75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153.40万股
的774.12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337.83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130.67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
年8月29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本次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1,38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即为有
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
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
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