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3-05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50.36万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
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以下合称“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01知民初7号。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卸并销毁相关设备、图纸、电子文档资料及侵权产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094.50万元,约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近日,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变更为36,050.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变更后的涉案金额约占公司2021年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6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公司现将相关诉讼情况予以披露。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陈宜平
被告二: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正发
被告三:肖正发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1979年起开始从事石英纤维的研制和生产,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与拉制石英纤维有关的技术,并运用相关技术实现了石英纤维的量产,获得经济收益,在行业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原告为保护相关技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原告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被告陈宜平1991年进入沙市市石英玻璃总厂(原告前身)工作,历任纤维分厂厂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期间参与了多项与案渉技术秘密有关的科研项目,后离职。2009年7月,陈宜平与肖正发等人出资设立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泰公司”),陈宜平任总经理,负责鑫友泰公司全面工作,分管技术,肖正发任法定代表人。陈宜平、肖正发、鑫友泰公司共同非法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非法生产、销售侵权石英纤维产品,非法获利巨大。
经司法鉴定,鑫友泰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拥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2021年11月18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宜平、鑫友泰公司、肖正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2022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犯罪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
认。
陈宜平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鑫友泰公司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鑫友泰公司、肖正发明知陈宜平系原告公司前员工,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仍非法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存在主观上共同侵权故意,共同非法获利,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恶意实施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按照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三)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
2)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拆卸并销毁记载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3)判令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销毁;
4)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连带赔偿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60,472,519.49元;
5)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按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变更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
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
2)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拆卸并销毁记载本案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3)判令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销毁;
4)判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连带赔偿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经济损失4,806.83万元、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并对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上述赔偿金额共计36,050.36万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