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1-7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学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35,895,2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2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8,760,2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3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67,134,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6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78,291,58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1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156,65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67,134,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65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议案 1.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054,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15%;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2%;弃权 395,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5,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8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制订<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054,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15%;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2%;弃权 395,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5,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8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054,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15%;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2%;弃权 395,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5,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8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95,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91,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