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方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公告日期:2014年9月9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
(www.feilihua.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主要包括: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1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3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
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
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
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李再荣和周生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
原、徐燕、涂前跃和周生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5、原本公司监事姬大炜的父亲姬传毅承诺:在姬大炜任职期间,本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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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姬大炜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姬大炜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
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