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4 日
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47.1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0.50%
4、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 元/股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2.81%。其中首次授予 2,512.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2.31%,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82.12%;预留 547.1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0.50%,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17.88%。
4、激励对象: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50%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50%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2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15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2-2023 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80 亿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 2022-2024 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2-2023 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80 亿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2-2024 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
根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R=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来确定本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90% 90%>R≥80% R<8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各期实际可归属额度=各期计划可归属额度×标准系数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0%,所有激励对
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柳正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
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