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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5 号院 2 号楼 6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
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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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 1,60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不低于 25%;其中新股发行上限为 1,600 万股,老股转让上限为 250
万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价格、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及合
理发行费用对本次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数量进行调整,新股发行数量将
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50 万股。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4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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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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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数量、费用分摊原则与影响
1、发行方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 1,60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
低于 25%;其中新股发行上限为 1,600 万股,老股转让上限为 250 万股。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价格、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及合理发行费用对本次新
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数量进行调整,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
理确定。其中,股东特思尔投资、星月创投、汇金立方、好望角投资按同一比例
转让所持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50 万股。本次老股转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拟转让老股的股东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及本次老股转让最大转股数量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 最大转股数量
1 特思尔投资 15,703,920 1,541,507
2 星月创投 4,058,730 398,408
3 汇金立方 3,000,000 294,482
4 好望角投资 2,705,805 265,603
合计 25,468,455 2,500,000
2、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
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老股转让的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总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3、老股转让的影响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条件的股东按同一比例转
让所持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50 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徐炜仍然为第一
大股东,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发行前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仍然持有公司股份,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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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8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600 万人民币普
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不超过 6,4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
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炜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股东特思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星月创投、好望角投资、汇金立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季瑜、刘美媛、周俊、王磊、孙云、孙朝、薛冰、陈薇、谢楠、黄
祥欣、卫民娜、邱菊、钟薇、苏少余、楼仲芳、杨慧玲、彭飞、朱克乔、杜斌、
张北、李志岳、王欣、何维、郑聘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5、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炜、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海
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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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海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上
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
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
定措施。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
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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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当控股股东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
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增持股份
的方式稳定股价,增持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