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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2号楼6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
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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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 1,60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不低于 25%;其中新股发行上限为 1,600 万股,老股转让上限为 250
万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价格、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及合
理发行费用对本次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数量进行调整,新股发行数量将
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50 万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 1,600 万
股。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归股东个人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4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炜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
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特思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星月创投、好望角投资、汇金立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季瑜、刘美媛、周俊、王磊、孙云、孙朝、薛冰、陈薇、谢楠、
黄祥欣、卫民娜、邱菊、钟薇、苏少余、楼仲芳、杨慧玲、彭飞、朱克乔、
杜斌、张北、李志岳、王欣、何维、郑聘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炜、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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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
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公司的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海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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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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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的描述及其
他重大事项:
一、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数量、费用分摊原则与影响
1、发行方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1,6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25%;其中新股发行上限为1,600万股,老股转让上限为250万股。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价格、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及合理发行费用对本次新股发行
和老股转让的数量进行调整,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
定。其中,股东特思尔投资、星月创投、汇金立方、好望角投资按同一比例转让
所持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250万股。本次老股转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拟转让
老股的股东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及本次老股转让最大转股数量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 最大转股数量
1 特思尔投资 15,703,920 1,541,507
2 星月创投 4,058,730 398,408
3 汇金立方 3,000,000 294,482
4 好望角投资 2,705,805 265,603
合计 25,468,455 2,500,000
2、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
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老股转让的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总数量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3、老股转让的影响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条件的股东按同一比例转
让所持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25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徐炜仍然为第一大
股东,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发行前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仍然持有公司股份,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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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利影响。
二、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8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600万人民币普通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不超过6,4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炜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特思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星月创投、好望角投资、汇金立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季瑜、刘美媛、周俊、王磊、孙云、孙朝、薛冰、陈薇、谢楠、黄
祥欣、卫民娜、邱菊、钟薇、苏少余、楼仲芳、杨慧玲、彭飞、朱克乔、杜斌、
张北、李志岳、王欣、何维、郑聘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5、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炜、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海
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
腾信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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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高鹏、高毅东、林彤、林志海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
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
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
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