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1-00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
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16 名激励对象 3,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2、调整内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由 318 名调整为 31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971 万股调整为 3,954 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数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数量 (万股) 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丁彦辉 董事长、总经理 318 7.30% 1.00%
任永红 董事、副总经理 150 3.45% 0.47%
罗艳君 董事、副总经理 180 4.13% 0.56%
李文 副总经理 150 3.45% 0.47%
丁崇彬 副总经理 130 2.99% 0.41%
赵凯 副总经理 130 2.99% 0.41%
王新强 副总经理 30 0.69% 0.09%
孙伟玲 副总经理、 40 0.92% 0.13%
董事会秘书
苏安伦 核心管理人员 8 0.18% 0.03%
(中国香港)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818 64.72% 8.83%
人员(共 307 人)
预留部分 400 9.19% 1.25%
合计 4,354 100.00% 13.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由 3,971 万股调整为 3,954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318 人调整为 316 人。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4 日